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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

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

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 学科拟录取人员: 

(一)危害国家安全,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二)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; 

(三)组织、参加、支持暴力恐怖、民族分裂、宗教极端、 邪教、有害气功、会道门、黑社会等组织,或者其他非法组织, 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; 

(四)组织、参加、支持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罢工等活 动的; 

(五)组织、参加、支持色情、吸毒、赌博、迷信等活动的; 

(六)制作、复制、存储、发布、传播含有反对宪法,反对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违背四项基本原 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 党的集中统一,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诋毁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 英雄模范,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 题的信息,或者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,组织、参加含有上述内容 的网络论坛、群组、直播等活动,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; 

(七)组织、参加、支持网上非法组织,或者组织、参与、动员不法串联、联署、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; 

(八)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,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不 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,或者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,依法不 予刑事处罚的; 

(九)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; 

(十)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,开除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,开除学籍处分,记大过以上政务处 分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,或者降低岗位等级 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; 

(十一)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取消 录用或者辞退,被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,或者被国有企 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; 

(十二)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 

(十三)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 

(十四)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, 或者在其他考试中被认定有组织作弊行为的; 

(十五)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、国(境)外永久 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; 

(十六)在国(境)外留学、工作、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, 对相关经历和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;

(十七)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、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、 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、学历、学位、经历、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失实,在规定期限内无 法补齐或者无法认定的;

(十八)滥用职权,弄虚作假,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,贪污 贿赂,谋取私利,或者违反财经纪律,浪费资财的;

(十九)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或者政治素 质、道德品行、社会责任感、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; 

(二十)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》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政治考察工作办法》等明确的,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 他严重情形。

第二条 考生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考生不得确定 为公安院校公安学科拟录取人员: 

(一)危害国家安全,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 

(二)组织、参加、支持暴力恐怖、民族分裂、宗教极端、 邪教、有害气功、会道门、黑社会等组织,或者其他非法组织, 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;

(三)因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 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 重犯罪,受过刑事处罚的; 

(四)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, 受过刑事处罚的; 

(五)考生的配偶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、国(境) 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,或者没有配偶,子女全部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、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 留许可的(配偶或者子女为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除外); 

(六)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》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 治考察工作办法》等明确的,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 严重情形。 

第三条 考生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》 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》等明确的,或者省 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严重情形的,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 校公安学科拟录取人员。

第四条 考生本人、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影响 考生今后被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的相关严重情形的,考生 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特殊公安学科拟录取人员。 

第五条 考生本人、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涉嫌有 本标准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情形,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 论的,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终结的,考生不得确定为拟 录取人员。

第六条 考生瞒报、谎报本人、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有关信息,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的,不得确定为拟录 取人员。

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考生有共同生活经历的 父母(或者其他监护人、直接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、未婚兄弟姐妹;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是指考生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已婚兄 弟姐妹,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。其中, 父母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、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;子女包括婚 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;兄弟姐 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 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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鸿源警考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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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苏警官学院官方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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